資格限制

開戶資格: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期貨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

  1. 年齡未滿二十歲。
  2.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未經復權者。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經撤銷。
  4.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5. 華僑及外國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
  6.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保管機構或代理人所簽訂合約之內容不符期貨交易所之規定。
  7. 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同業公會之職員及聘雇人員。
  8.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9. 滿七十歲以上之交易人有開戶需求者,應具備以下條件,始得接受其開戶。

另滿七十歲以上之交易人有開戶需求者,應具備以下條件,始得接受其開戶:

  1. 應填具「七十歲以上交易人開戶聲明書」,聲明已知悉相關交易風險。
  2. 曾於期貨、證券市場交易滿10筆,或曾任職於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或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者。
  3. 應有固定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須提供最近一年下列固定收入之證明,且合計應達新台幣60萬元以上
    營利所得。(例如: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等)
    執行業務所得。(例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薪資所得。(例如: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權利金。(例如︰商標、專利、著作權等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所得)
    利息。(例如: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或銀行存款之利息)
    租金。(例如:房屋、土地之租賃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4. 期貨交易人提供財力證明經徵信人員評估後之總價值數額達新台幣 5000 萬元以上者,得免提供第三項之固定收入之證明。
  5. 70 歲以上之交易人未符合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條件者,期貨商僅得接受新增選擇權買方之委託。
  6. 期貨商應每年重新評估最近一年有交易之 70 歲以上交易人提供之最近一年固定收入證明或資產證明,重新評估後固定收入合計金額未達新台幣 60 萬元或資產證明未達新台幣 5000 萬元者,僅得接受平倉委託及新增選擇權買方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