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告知書

甲方於乙方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業務,甲方相關個人資料會因為交易與結算之需要,由乙方提供予臺灣期貨交易所(下稱期交所),是乙方及受期交所委託,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規定,向 甲方告知下列事項,請務必詳閱:

項次 告知事項 告知內容
1 蒐集、處理、利用之目的
  1. 為乙方司經營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及其他法令准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及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為處理與提供 甲方與乙方各項往來之業務、交易帳戶或服務,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2. 為乙方因為業務執行及日常營運管理之需要(包括但不限於稅務、輔助性與後勤支援、風險管理、執行洗錢防制作業等目的),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3. 為執行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之程序,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4. 為委託他人處理相關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對帳單印製、股務代理業務文件印製),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為委託他人處理相關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對帳單印製),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5. 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6. 為遵循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7. 為以下特定目的,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001)人身保險、(002)人事管理、(008)中小企業及其他產業之輔導、(031)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37)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40)行銷、(044)投資管理、(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8)信託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3)財產保險、(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6)資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45)僱用與服務管理、(154)徵信、(160)憑證業務管理、(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1. .姓名、性別、配偶、親屬、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教育程度、職業、職稱、服務機構名稱(含電話及地址)、戶籍及通訊地址、住(居)所電話號碼(含行動電話號碼、傳真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美國稅籍編號、退票紀錄、電子郵件地址、護照號碼(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號碼)、居留證號碼、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資產狀況(含收入)、投資經驗、徵信資料、資力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登記謄本或權狀、存簿、有價證券持有證明)、期貨交易帳號、委託及成交紀錄、市場違約紀錄、結算交割紀錄及其他期貨交易與結算相關資料。
  2. 下列人員之姓名、配偶、親屬、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含行動電話、傳真號碼)、戶籍(含通訊)地址、居留證號碼:
    (1)法人之代表人。
    (2)監護人、輔助人。
    (3)代理開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
    (4)代理委託期貨交易之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5)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
    (6)法人之股東(自然人及法人股東)。
  3. 其他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及後續與乙方往來之個人資料等,詳如相關業務契約書、申請書、聲明書及確認書等文件或相類似文件之內容。
3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4 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乙方、與乙方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乙方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5 利用之對象
  1. 乙方、與乙方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乙方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經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購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3. 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而提供予美國聯邦政府財政部國家稅務局(IRS)。
  4. 為遵循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而提供予中華民國財政部。
6 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1. 書面、傳真或電子。
  2. 國際傳輸等。
7 甲方權利與行使方式 甲方就乙方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乙方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乙方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甲方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惟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期貨公會及乙方因市場監理及執行職(業)務所必須者(包括但不限於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得不依 甲方請求為之。
8 甲方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甲方拒不提供個人資料,乙方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乙方將得拒絕受理與 甲方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此外,如 甲方之帳戶屬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所規範之帳戶,基於該法要求,須依規定將 甲方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對特定帳戶存入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美國稅款;如經合理期間內與 甲方聯繫仍未獲 甲方同意或 甲方提供資料仍有不足,乙方須依法關閉 甲方之帳戶,敬請見諒。
9 其他 乙方得隨時修訂本告知內容事項。關於修正後內容,乙方得以口頭、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足以使 甲方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官方網站及乙方提供之其他下單系統等)公告修正內容。

 

乙方向 甲方告知上開事項,甲方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及乙方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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